自定內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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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組織

會員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簡則係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會員福利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條:委員會每次辦理之工作情形,應於辦理峻事後一次理監事會,向理監事提出書面報告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公會交辦事項。
  • 關於協助會員洽辦車輛過戶保證書及監理代辦理事項。
  • 關於協助會員辦理工商登記,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必備之文件。
  • 舉辦各種相關會員之聯誼活動。
  • 舉辦關於現行法令,各類相關座談會。
  • 反應會員意見,建請改進及修正等事項。

第五條:舉辦第四條第二項時應由委員會代表擬定計劃,經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提請理監事會審議通過辦理之,變更時亦同,但為因應情勢需要得由理監事會指定辦理後,再行交議。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七條:本委員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理監事會決議指派,或委員中互選之,其任期三年,連聘則連任乙次。
第八條:本委員會由理監事會,指派職員一名協助處理委員會事務。
第九條: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本委員會應適時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會議事項等,以書面通知本公會並派員列席。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經費應由公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獎勵評審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會為激勵所屬會員及會務執行人員,於各項會務之推廣中加強其責任心及榮譽感,祈有更傑出之表現與成就,特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成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的獎勵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為本會內部之專業組織,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關於公會交辦事項。
第四條:評審申請者之資格規定,評審之結果應予保密。
第五條:對於獎勵事項之修改,建評本會理監事會通過獎勵。
第六條:訂定獎勵項目及評分標準。
第七條:由獎勵評審委員主任委員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中宣佈並行頒獎。


第三章 獎勵資格
第八條: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事項之會員。
第九條:凡向本會提出獎勵申請書,均應先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十條:申請者必須依獎勵評審會宣佈之時間、地點送達,不依規定送達者,不予評審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六人,可由理監事會決議指派理監事或會員擔任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三年,主任委員任期不得連聘。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設秘書乙名,就現任會務人員調充,協助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應適時舉行委員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討論應行事項。
第十六條:評審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每一委員均有一投票權,不得委託他人代投。
第十七條:得獎之決議以過半數之無記名投票之。
第十八條:同一獎勵之請獎人超過限時,得以得票最高者為受獎者。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經費由公開負擔,不得另編年度預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相關法令規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商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全體會員,協調處理汽車買賣等糾紛事宜,以維持業者和諧調解對立,特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成立「商務糾紛調解委員會」以專司其事。
第二條: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商務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會為本會內部之組織,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公會交辦事項。
  • 會員間商務糾紛之協調及處理。
  • 有關買賣等糾紛之原因及預防措施探討研究。
  • 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凡本會會員具有糾紛處理實務經驗,熱誠服務者,得候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權責如下:
  • 發言權、表決權。
  • 正副主任委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本委員會應具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 遵守委員會簡則及決議事項。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六人,可由理監事會決議指派或委員會中互選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各三年,連聘得連任乙次。
第九條: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就現任會務人員調充,協助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條: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業務需要酌支交通津貼。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應適時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討論應行事項。
第十二條: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辦理,或經委員會決議送請理監事會核備。
第十五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車輛鑑價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汽車鑑價工作委員會系公會內部組織,依規定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條:本委員一切事務除有關本會全體會員或其代地區及業別利害外概由工作委員會自行處理,並以書面報請本會核辦。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關於公會交辦事項。
  • 法院、各級政府機關團體及民眾委託或申請汽車鑑價。
  • 車輛鑑價理論及實務之探討研究。
  • 收集國內外各種車輛買賣資料。
  • 其他依法應辦事項。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負責人具有鑑價經驗實務者,得候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工作委員會委員權利如下:
  • 發言、表決權。
  • 正、副主任委員選舉及被選舉權。
  •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委員會委應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 遵守委員會簡則及決議事項。

第八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人,可由理監事決議指派或委員中互選之,主持工作委員會事務。
第九條:本委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則以連任乙次為限。
第十條:本委員會設秘書一名,協助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應適時舉行委員會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討論應行事項。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於召開會五日前,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會議事項等,以書面通知本會派員列席。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經費暫由下列方式籌措之:
 
    • 由委員會自行負擔。
    • 本會補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辦理,或經委員會決送請理監事會核備。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條改時亦同。